三权分立已荡然无存?
当林甘影片出炉,内里牵涉到的前任首席大法官的委任,到前巫统法律顾问三级跳在短短的一年内从籍籍无名的律师晋身为掌管司法第一人的丹斯里查基。许许多多的法律界人士皆认为继1988年的司法危机在阔别20年后,再次降临。
大家都无法预料的308政治海啸带来了霹雳州民联简单多数州政府(simple majority government)。大家更无法预料的是,一年后这个简单多数州政府倒台了。民联州政府的倒台看似只是政治把戏,国阵民联分别在你争我夺。但是一颗宪政炸弹的引信似乎已经丝丝的作响,等待着最佳的时机爆发。
当霹雳州苏丹拒绝原任州务大臣尼查的要求解散州议会之时,已经点燃了这颗炸弹的引线。我国承袭了英国威敏斯特国会制(Westminster Parliamentary System)的君主立宪系统(Constitutional Monarch),虽然英国并没有如我国般的拥有一套明文的宪法,但是不成文的规定之下(by convention),在政府首长要求解散议会的时候,君主必定会依照首长的要求解散议会。
而霹雳苏丹在他自己于2004年出版的书内,也写了“在一般的情况下,苏丹不会拒绝首长的要求解散州议会”。
1978年,工党首相苏利文在国会通过了由撒切尔夫人发动的不信任动议之后,觐见女王解散国会举行全国大选,女王欣然答应了。如今国阵绕过州议会,没有对原任州务大臣尼查发动不信任动议,直接由苏丹定夺国阵取得州政权显然已经违宪了。
第二,赞布里在原任州务大臣尼查辞职的情况底下,宣誓就任州务大臣。《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阐明,“如果州务大臣已失去州议会大多数支持,而苏丹拒绝其解散州议会的要求,那么他就需提出州行政议会总辞”。其中已经阐明了州务大臣必须要辞职才能委任另一名人选出任州务大臣。而州宪法并没阐明苏丹是否有权力革除州务大臣。
于是乎,尼查似乎还是合法的州务大臣,但是在州秘书,公务员偏袒向另一方的时候,尼查已经成为了名存实亡的州务大臣。而霹雳苏丹只承认赞布里为大臣。虽说着这是州宪法,但是别忘了,相同的条款也同样在联邦宪法第43(3)条款里头。当安华的916大计响彻云霄之时,笔者同样的有着如果首相不辞职,局面会是如何的疑问。看来如果霹雳事件如果能够作准的话,笔者的疑问看来已经被扫除了。
民联过后的反击包括禁足令,召开紧急议会以通过对尼查的信任动议让国阵阵营跺脚。在召开紧急州议会的前一天狗急跳墙,由州秘书宣布州政府大厦在3月3日停止办公。警方漠视议长的命令,以确保议员在安全的情况低下召开州议会。反之,却听命于州议会秘书的命令,跨过州议会秘书的上司议长宣布州议会为非法集会。
在宪法体制里头,立法议会只有在一个情况低下为非法集会:当国家/州属进入紧急状态之时。这是否在说,霹雳州已经处在紧急状态了呢?再说,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之下,属于行政的警察有责任确保立法机构的州议会安全的召开,而不是插手于州议会的召开。
议长属于立法机构的首长,他的权力清楚地阐明在议会常规和霹雳州宪法里头。律师公会宪法专家汤米汤姆斯在马来西亚局内人发表了他的看法。议长是否有权力召开紧急会议在乎于11月的州议会是被休会(ditangguhkan),还是被停止(di-berhentikan)。
如果是休会,议长可以不需要苏丹的御准,召开紧急州议会;如果是议会被终止,则需要苏丹的御准复会。除此之外,议长可以引用议会常规第90条款的剩余权力(residuary power)去召开紧急州议会。而议长的决定在议会常规第40条和第89条款下是不容许挑战的最后决定。
国阵州务大臣赞布里入禀法庭申请庭令宣判禁足令无效和禁止议长召开紧急州议会,在代表议长的五名律师被排除在庭外后,在同一天举行的树下州议会的合法性,也随着法庭宣判禁止议长召开州议会后起了一个问号。
联邦宪法第72(1)条款清楚地阐明了任何一州立法议会议事过程之有效性,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质询。换言之,立法议会的任何过程,不容许在法庭内被挑战。而作为立法机构首长的州议会议长在议会常规赋予他的权力之下,召开紧急州议会是不能够被任何的法庭过问的。联邦宪法第72条款已经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3月3日怡保高庭的决定是错误并违宪的。
在三权分立的原则底下,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各自为政。当立法机构被司法质疑他的合法性之时,我们是否应该怀疑我们的法律的有效性呢?当司法干扰着立法机构的当儿,立法机构的权威已经荡然无存。
州议会秘书、州秘书、州法律顾问等公务员一而再,再而三的干扰立法机构。当公务员也无法保持中立的时候,一个政府是真正的共产党政府了。公务员的角色是必须要保持中立,以确保每一个政府能够正常的运作。霹雳这鸿沟一开,我国在经过1988年的宪法危机后,仅存的那几分三权分立将会变得荡然无存。
我们若要修补这一鸿沟的时候,不知要多少的岁月才能修补。我希望霹雳苏丹身为一名宪法专家,解散州议会浇熄就快燃烧至炸弹的引信,解散州议会,还政于民。
注:本文作者是一名法律执行员
大家都无法预料的308政治海啸带来了霹雳州民联简单多数州政府(simple majority government)。大家更无法预料的是,一年后这个简单多数州政府倒台了。民联州政府的倒台看似只是政治把戏,国阵民联分别在你争我夺。但是一颗宪政炸弹的引信似乎已经丝丝的作响,等待着最佳的时机爆发。
当霹雳州苏丹拒绝原任州务大臣尼查的要求解散州议会之时,已经点燃了这颗炸弹的引线。我国承袭了英国威敏斯特国会制(Westminster Parliamentary System)的君主立宪系统(Constitutional Monarch),虽然英国并没有如我国般的拥有一套明文的宪法,但是不成文的规定之下(by convention),在政府首长要求解散议会的时候,君主必定会依照首长的要求解散议会。
而霹雳苏丹在他自己于2004年出版的书内,也写了“在一般的情况下,苏丹不会拒绝首长的要求解散州议会”。
1978年,工党首相苏利文在国会通过了由撒切尔夫人发动的不信任动议之后,觐见女王解散国会举行全国大选,女王欣然答应了。如今国阵绕过州议会,没有对原任州务大臣尼查发动不信任动议,直接由苏丹定夺国阵取得州政权显然已经违宪了。
第二,赞布里在原任州务大臣尼查辞职的情况底下,宣誓就任州务大臣。《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阐明,“如果州务大臣已失去州议会大多数支持,而苏丹拒绝其解散州议会的要求,那么他就需提出州行政议会总辞”。其中已经阐明了州务大臣必须要辞职才能委任另一名人选出任州务大臣。而州宪法并没阐明苏丹是否有权力革除州务大臣。
于是乎,尼查似乎还是合法的州务大臣,但是在州秘书,公务员偏袒向另一方的时候,尼查已经成为了名存实亡的州务大臣。而霹雳苏丹只承认赞布里为大臣。虽说着这是州宪法,但是别忘了,相同的条款也同样在联邦宪法第43(3)条款里头。当安华的916大计响彻云霄之时,笔者同样的有着如果首相不辞职,局面会是如何的疑问。看来如果霹雳事件如果能够作准的话,笔者的疑问看来已经被扫除了。
民联过后的反击包括禁足令,召开紧急议会以通过对尼查的信任动议让国阵阵营跺脚。在召开紧急州议会的前一天狗急跳墙,由州秘书宣布州政府大厦在3月3日停止办公。警方漠视议长的命令,以确保议员在安全的情况低下召开州议会。反之,却听命于州议会秘书的命令,跨过州议会秘书的上司议长宣布州议会为非法集会。
在宪法体制里头,立法议会只有在一个情况低下为非法集会:当国家/州属进入紧急状态之时。这是否在说,霹雳州已经处在紧急状态了呢?再说,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之下,属于行政的警察有责任确保立法机构的州议会安全的召开,而不是插手于州议会的召开。
议长属于立法机构的首长,他的权力清楚地阐明在议会常规和霹雳州宪法里头。律师公会宪法专家汤米汤姆斯在马来西亚局内人发表了他的看法。议长是否有权力召开紧急会议在乎于11月的州议会是被休会(ditangguhkan),还是被停止(di-berhentikan)。
如果是休会,议长可以不需要苏丹的御准,召开紧急州议会;如果是议会被终止,则需要苏丹的御准复会。除此之外,议长可以引用议会常规第90条款的剩余权力(residuary power)去召开紧急州议会。而议长的决定在议会常规第40条和第89条款下是不容许挑战的最后决定。
国阵州务大臣赞布里入禀法庭申请庭令宣判禁足令无效和禁止议长召开紧急州议会,在代表议长的五名律师被排除在庭外后,在同一天举行的树下州议会的合法性,也随着法庭宣判禁止议长召开州议会后起了一个问号。
联邦宪法第72(1)条款清楚地阐明了任何一州立法议会议事过程之有效性,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质询。换言之,立法议会的任何过程,不容许在法庭内被挑战。而作为立法机构首长的州议会议长在议会常规赋予他的权力之下,召开紧急州议会是不能够被任何的法庭过问的。联邦宪法第72条款已经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3月3日怡保高庭的决定是错误并违宪的。
在三权分立的原则底下,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各自为政。当立法机构被司法质疑他的合法性之时,我们是否应该怀疑我们的法律的有效性呢?当司法干扰着立法机构的当儿,立法机构的权威已经荡然无存。
州议会秘书、州秘书、州法律顾问等公务员一而再,再而三的干扰立法机构。当公务员也无法保持中立的时候,一个政府是真正的共产党政府了。公务员的角色是必须要保持中立,以确保每一个政府能够正常的运作。霹雳这鸿沟一开,我国在经过1988年的宪法危机后,仅存的那几分三权分立将会变得荡然无存。
我们若要修补这一鸿沟的时候,不知要多少的岁月才能修补。我希望霹雳苏丹身为一名宪法专家,解散州议会浇熄就快燃烧至炸弹的引信,解散州议会,还政于民。
注:本文作者是一名法律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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